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坚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并重;突出多元参与,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养老服务;注重探索创新,因地制宜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信用为核心,建设放权与监管并重的管理体系。
(三)发展目标。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高质量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达到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放开准入条件。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快养老项目落地实施。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者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应急局、区行 政审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金牛生态环境局)
(五)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协助修订完善《成都市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建设部门、街道联合参与审核验收制度;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全面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2020年新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个以上;到2022年,全区养老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六)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发展。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认知症障碍照护型、临终关怀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国有资产遵循低价有偿原则用于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开展城企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鼓励养老机构连锁发展和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对符合连锁经营条件的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政策进行奖励。到2022年,建成2个以上功能型养老机构;培育和引进5个以上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品牌企业。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局、各街道办事处)
(七)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凡金牛区范围内引进注册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通过综合评估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按照评定结果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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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对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由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凡由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应遵循低偿、微利或公益的原则。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记录纳入“成都信用”。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十)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提供日托养老服务的站点给予综合运营补贴。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2020年底前,完成1个以上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示范点建设;到2022年,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
(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城市更新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编制完善金牛区养老“关爱地图”“养老服务包”,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服务精准。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设施为平台,集成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等服务。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个性化定制服务,推进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养老“喘息服务”。到2022年,全区连锁养老机构均能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二)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鼓励利用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会餐饮企业等建设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建成“一碗汤距离”的社区助餐服务圈。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 市场监督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加快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结合老旧院落改造,重点推进公共出入口、人行道、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积极推动、支持老年人集中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对散居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伤残、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备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各类传感设备,给予每户最高1000元的资金补助。到2022年,完成1000户以上的适老化改造。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卫健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十四)建立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托辖区科研院所和高校资源,建立养老服务专家智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成立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探索社区居家、嵌入式、智慧健康等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加强对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设施的运营指导;开展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质量专项评定,并按照评定结果对机构给予奖励;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和养老机构质量提升行动。2019年底前完成区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四、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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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实行养老机构内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全区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六)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和服务升级。积极培育和引进智慧健康养老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产品,推进供老年人使用的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及物联网老年电子产品等服务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对老年用品特色街区进行升级打造,结合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引进知名康复辅助生产企业,建立应用示范场景。大力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和流通市场。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残联、各街道办事处)
(十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进一步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健全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动态数据统计、养老服务包等养老数据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依托“天府市民云”APP,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八)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省、市、区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九)完善投资融资政策。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由市级部门认定并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
(二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扶持政策,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落实国家、省、市养老机构人才队伍扶持政策,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
对入职金牛区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择优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社工+义工”双工联动,打造专业为老志愿服务队伍,发挥志愿者在社区发展治理中的重要补充作用,落实养老服务领域志愿服务政策。积极探索打造“三社联动”机制项目。
(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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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市更新、住建和交通、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区城市更新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弘扬社会敬老风尚。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基层老年协会,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组织运作、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健康知识培训和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三级老年教育服务网络。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区委社治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六、工作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线、保基本、放市场和强监管等基础性作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落实相关政策。
(二十四)加强服务监管。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
政策衔接准备工作,民政、市场监管、公安、应急、卫健、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非法集资等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完善养老设施(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监测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养老行业的监管和指导,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专家指导作用,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支持家庭孝亲敬老,落实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庭护理假制度。加强对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虐待、伤害、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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